2012年2月8日 星期三

拒鑑賞被罰 Google訴願吞敗





爭訟超過半年的 Google (谷歌) Android 停止銷售付費軟體事件,出現重大轉折,北市府證實已收到經濟部訴願決定,認定 Google 拒絕提供消費者 7 天鑑賞期違法,臺北市政府裁罰 Google 百萬元「合法正當」。

北市府指出,經濟部訴願決定明確指出 Google Android Market 的服務條款違法,Google 依法必須提供消費者 7 日鑑賞期。

葉慶元說明,經濟部認定 Google 敗訴,肇因於消保費強制規定,透過網際網路銷售軟體必須提供 7 日的猶豫 (鑑賞) 期,手機應用軟體之銷售者也適用。

而 Google 是手機應用軟體的實際銷售者,非單純的交易平台,因此必須遵守我國消保法的規範。

此外,經濟部也認定,消費者在透過 Android Market 下載 APP 時,買賣契約即已成立,消費者在下載前並沒有合理的檢視機會,再加上 Google 對於本身及程式開發者或消費者之權利義務關係,都已透過定型化契約掌有實質影響權限,北市府要求谷歌給予消費者 7 日鑑賞期,符合正當法律程序,百萬元罰款金額並不會過重。

葉慶元強調,北市府雖要求谷歌提供消費者 7 日鑑賞期,但從未要求 Google 停止手機軟體銷售,Google 片面決定停止付費軟體銷售行為,不但損害台灣消費者權益,也傷害台灣軟體開發商利益,市府強烈表達遺憾。

儘管如此,葉慶元仍認為經濟部的訴願裁決,對於北市府與谷歌間的爭議處理,是個新轉機,他也已發函邀請谷歌代表再度座談,呼籲谷歌相信台灣消費者的素質與理性,儘速遵循台灣法律規定,重新開啟 Android Market 付費軟體在台灣的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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