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會今天表示,中華電信在網站上刊載 HiNet 光世代 50M 方案廣告,宣稱下載 DVD 速度快等,就服務的品質內容有引人錯誤的表示,處新台幣 500 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在網站刊載 HiNet 光世代 50M 方案廣告,宣稱下載 DVD (約 4.7G) 只要花 12 分鐘,10M 要花 1 個小時。
但是根據公平會調查,中華電信所提供光世代網路服務,所稱 50M 僅指涉最高可提供的線路速率 (Line Rate),不代表用戶實際使用速率,且所提供申辦用戶實測下載資料速率僅部分達到 34.9 到 50M 或 26.59 到 50M。
公平會表示,上網速度是影響消費者交易決定的重要因素,中華電信卻在廣告中以幾近於最高線路速率的數值作為資料傳輸速率假設,計算出下載 DVD 檔案僅 12 分鐘的結論。
公平會認為,中華電信的網路廣告就 DVD 下載速度所為宣稱,將引致消費者就其服務品質產生誤認,所以處 500 萬元罰鍰、並且自處分書送達的次日起,立即停止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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