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8日 星期四
電信業廣告不實最高罰鍰 中華電信光世代挨罰500萬
中華電信由於在網站刊載 HiNet 光世代 50M 方案廣告,宣稱「下載 DVD 僅 12 分鐘」等語,但實際使用速率並非如此,今 (7) 日遭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會議通過,認為廣告不實,除要求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 500 萬元罰鍰,這也是電信業者廣告不實案件中罰鍰金額最高的。
公平會表示,中華電信在 HiNet 光世代 50M 方案廣告中,將「50M/5M」、「50M」等頻寬用語以 DVD 下載速度來表示,包括「下載 DVD 僅 12 分鐘」、「HiNet 光世代 50M,下載 DVD 只要 12 分鐘!速度超快~」、「HiNet 光世代 50M 有多快?下載 1 部 DVD (4.7G) 10M 要花 1 個小時,50M 只要 12 分鐘……」等語。
公平會指出,從廣告中來看,給人的印象應該是,申辦中華電信光世代 50M 方案,即可達到下載 DVD 資料檔案僅需 12 分鐘的速度。不過,根據公平會的主動調查發現,中華電信公司所提供的光世代網路服務,所稱的「50M」、「50M/5M」,只是指最高可提供的線路速率 (Line Rate),並不代表用戶實際使用速率,且所提供申辦用戶實測下載資料速率僅部分可以達到「34.9~50M」、「26.59~50M」,通常是沒有辦法達到的。
公平會強調,上網速度是影響消費者交易決定的重要因素,但中華電信卻在廣告中以幾近於最高線路速率的數值來假設資料傳輸速率,並因此計算出下載 DVD 檔案只要 12 分鐘的結論,這項網路廣告容易使消費者產生誤解,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第 3 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除要求中華電信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 500 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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